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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經、即將或意圖就某汽車或某貨櫃犯第17或18條所訂罪行,可 —— (a) 截停並登上,以及搜查該汽車;及 (b) 進入及搜查該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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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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