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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2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2條

第2條

就申請封閉令的目的而言,某份文件如看來是由一名表列成員簽署的證明書,述明他已在該文件指明的日期按照第(1)款的規定張貼公告,則該文件一經交出,即須獲接納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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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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