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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是賦予成員或警務人員採取下述行動的充分權限 —— (a) 進入該命令所指明的處所; (b) 將任何根據第(2)款可被視為侵權者的人逐出該處所;及 (c) 從該處所移走屬於被視為侵權者的人或由該人管有的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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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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