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第27條就某處所作出封閉令的裁判官,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一份由該裁判官簽署的該命令的副本送交處長。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根據第27條就某處所作出封閉令的裁判官,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一份由該裁判官簽署的該命令的副本送交處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