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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第1條

執行根據第30條發出的手令的執達主任,以及任何協助該執達主任的人,可 —— (a) 進入任何地方,以達到封閉的目的; (b) 將人逐出有關的處所; (c) 採取其他合理所需的措施,以達到封閉的目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部 — 保障無辜的一方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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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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