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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2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2條

干擾受封閉令規限的處所

第32條

(1)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 (a) 進入或身在已根據封閉令被封閉的處所之內;或 (b) 干擾任何用以封閉受封閉令規限的處所的鎖、門閂或其他東西, 該人即屬犯罪。 (2) 第(1)款不適用於 —— (a) 正在執行職責的公職人員;及 (b) 獲裁判官書面准許進入的人。 (3)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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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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