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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4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4條

上訴成功後撤銷封閉令

第34條

(1) 如某封閉令是基於對某人(該人)的某項定罪(首述定罪)而作出,而該人成功上訴而推翻該項定罪,則除在以下情況下,審理上訴的法院須撤銷該命令 —— (a) 該人或任何其他人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被裁定另一項罪行罪名成立,而該另一項罪行的定罪依然有效,且因此該封閉令本是無須憑首述定罪亦可作出的;或 (b) 審理上訴的法院代之以另一項罪行罪名成立的裁決,而該人如原先被裁定該另一項罪行罪名成立,則該封閉令本是可基於該項定罪而作出的。 (2) 根據第(1)款撤銷封閉令的法院,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一份述明該項事實並蓋上法院印章的書面通知送交處長。 (3) 處長在收到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之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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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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