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4.07.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7921號令修正發布第 6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六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07.23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茲因最高行政法院業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最高行政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該院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均依該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復已就檔案歸檔、保存等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規定,俾供各機關遵循。為期合乎檔案法令,並使我國各終審法院處務規程之法制體制趨於一致,爰修正本規程第六十六條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6 條
新
-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舊
-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