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7.03.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7000701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7.03.14 修正)》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廢除印鑑證明制度,落實簡政便民政策,爰刪除第八條關於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屬代理人者應出具印鑑證明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