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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4 次修法(0.09.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稽字第 10800227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9.23 修正)》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曾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施行。為加強採購稽核監督與廉政工作之橫向連結,定明稽核委員其中一人應為政風人員;並規定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應有一定比率以上具有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以強化專業能力,確保稽核品質,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稽核委員其中一人應為政風人員,及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及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設立機關首長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