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11.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稽字第10900285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11.27 修正)》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於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及專門職業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亦不得繼續執行業務,爰均增列為第七條第一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之情形;另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已規定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係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且因社會快速變遷及專門知識類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具各類型採購相關專門知識者,似不以年齡為局限,為回歸依實際需求派聘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故刪除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未成年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