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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次修法(110.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3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8.23 修正)》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使本細則規範事項更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明確規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情形之辦理要求及修正各機關之核心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