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7.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為明確規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各受規範對象得妥適辦理資通安全維護事務,強化資通安全管理能量,爰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級別。(第二條) 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提交、核定及變更程序。(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原則及例外考量因素。(第四條至第十條) 五、各機關應依附表規定辦理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應辦事項。(第十一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