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8.08.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801846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1、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8.26 修正》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使本辦法規範事項更符合實務運作,並強化各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降低國家資通安全風險,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機關之分級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E級機關之分級基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修正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並增訂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八) 四、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