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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1 次修法(107.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監督及管理,並協助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之缺漏,以適時進行修正,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爰依前開規定訂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二條) 三、主管機關應每年擇定當年度各季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稽核,擇定受稽核機關之考量因素,並應訂定稽核計畫及其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第三條) 四、主管機關辦理稽核之通知及日期調整。(第四條) 五、受稽核機關就主管機關之稽核應配合之事項。(第五條) 六、稽核小組之組成與利益迴避及保密義務。(第六條) 七、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七條) 八、受稽核機關改善報告與其執行情形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八條) 九、主管機關得要求受稽核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稽核。(第九條)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