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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1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0.08.23 修正)》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主管機關對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稽核順利執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辦理稽核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及擇定受稽核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稽核小組成員人數及公務機關代表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