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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1 次修法(107.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其資通安全情資之分析、整合與分享之內容、程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增進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面對資通安全威脅及風險之應變能力,妥為規範資通安全情資之分析、整合與分享之內容、程序、方法等相關事宜,爰訂定「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情資之定義。(第二條) 三、各機關進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之對象及義務。(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之限制。(第四條) 五、分享及接收資通安全情資之注意事項及安全維護之規定。(第五條及第八條) 六、資通安全情資分析及整合之規定。(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之方式。(第九條) 八、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第十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