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7.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總說明(107.11.21 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敦促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本法第十五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十九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公務機關就其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行訂定獎懲基準。(第二條) 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應予獎勵及懲處之情形。(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公務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本辦法所定獎勵、懲處情形及事實發生之原因等因素為之。(第五條) 五、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第六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