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0.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條第 2 款、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0.08.23修正)》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考量資通安全業務承辦人員之長官或督導業務之上級、監督機關人員,如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情節重大之違失,亦應追究其責任,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將上開情形納入應予懲處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