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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第 2 次修法(110.03.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1100106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0.03.09 修正)》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七十五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配合行政院資訊向上集中政策,並達成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有效管理、組改後各系統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之目標,以及本部資訊業務逐一回歸該中心主責,將本部戶政司戶籍作業科之戶政資訊業務及人力先行調整至該中心,另現行顧問之進用係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辦理,爰修正本規程第二條及第三條,刪除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