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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第 3 次修法(110.10.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1100137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0.10.26 修正)》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七十五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十年三月九日修正施行。茲為執行政府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訊安全業務,行政院核增內政部資訊安全人力二人,爰修正本規程第二條、第三條,定明內政部資訊中心新設資訊安全科,並增列其業務職掌;另科數由五科修正為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