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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2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公司化;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及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屆第一八六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化,修正鐵路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副局長官等由「警正或警監」改列為「警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主任秘書官等由「警正或警監」改列為「警正至警監」。(修正條文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2.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鐵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2.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4 條

  1.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警監。
  1.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警監。

第 6 條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