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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2.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鐵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