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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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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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局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職務列為警正或警監。 根據這項法規,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在組織架構中設立了主任秘書一個職位。根據人事等級的規定,這個職位的等級可以是警正或警監。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本文,但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無法進一步查證與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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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