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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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 2.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鐵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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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第 2 條,該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根據此項規定,鐵路警察局負責維護鐵路事業的設施安全,確保鐵路設施的正常運作,防止設施受到破壞或傷害。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根據此項規定,鐵路警察局負責維護鐵路沿線、車站、車輛的秩序,預防犯罪行為,並確保旅客和貨運的安全。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根據此項規定,鐵路警察局負責協助執行鐵路相關法令的其他事項,例如協助執行交通管制等。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根據此項規定,鐵路警察局負責執行其他根據相關法規應當執行的事項,例如協助處理鐵路相關的緊急事件或災害等。 根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的指揮和監督,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法規
- 業名詞
- 鐵路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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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