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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

第 6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茲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之員額需求,減列該總隊警員員額二百十七人。另因應未來更為複雜之治安環境及保衛戍守等任務,處置突發重大治安事件,將原維安特勤隊改設為維安特勤大隊,並配合調整相關人員職稱及員額;又因各警察機關主任秘書為業務幕僚長,督察長則為勤務幕僚長,二者之職責程度相當,為合理化警察官職位結構,參照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體例,調整督察長職務等階與主任秘書相同;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及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屆第一八六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監」。 二、修正主任秘書及督察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三、修正督察員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六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至警正」。 四、修正副中隊長、保防管理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及警務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 五、減列隊長員額一人,改置大隊長一人。另於大隊長備考欄內文字加註內一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 六、減列副隊長員額一人,改置副大隊長一人。另於副大隊長備考欄內文字加註內一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 七、修正中隊長、副中隊長及警務員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四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八、修正分隊長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八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 九、修正小隊長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四十八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 十、刪除警務佐備考欄內文字。 十一、警員職稱減列二百十七人,員額修正為一千三百二十九人,並修正備考欄內文字為「內二六六人辦理維安特勤工作」。 十二、編制員額修正為一千八百八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