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3.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0181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3.01.1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茲為應部分水庫固守業務移撥,總計減列員額七十三人。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及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二、修正督察員備考欄內文字為「內九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至警正」。 三、修正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及偵查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 四、分隊長職稱減列一人,員額修正為二十五人。 五、小隊長職稱減列六人,員額修正為九十人。 六、警員職稱減列六十六人,員額修正為六三七人。 七、編制員額修正為九三一人。 八、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