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茲因各警察機關主任秘書為業務幕僚長,督察長則為外勤工作之幕僚長,二者之職責程度相當,為合理化警察官職位結構,參照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體例,調整督察長職務等階與主任秘書相同,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監」。 二、修正督察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