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3.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0181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修正總說明(113.01.1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九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維持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之國家政策,因應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任務需要,以達成反滲透、反破壞、反突擊之目標,提升保二總隊防衛能力,規劃調整機關組設,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保二總隊組設,裁撤保防科及刑事警察大隊,增設訓練科及第四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警務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督察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訓練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