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九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茲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調整機關組設分股辦事;另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配合組設規劃,增訂警務科分股辦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新
-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分二股辦事。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
舊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