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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1 次修法(93.02.27)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300630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