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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3 次修法(100.09.14)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001813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