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1.0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40830571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2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5、7、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1.04 修正)》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為精進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業務及強化備役役男勤務編組訓練、召集能力,以因應非常事變、災害或戰時,得以有效運用替代役備役役男人力,並協助政府建置完整之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儲備體系,進而使本辦法更加周延明確,以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按現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歸鄉報到作業,因已改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辦理線上傳輸登錄退役資料,爰刪除役男歸鄉報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替代役備役役男編組訓練、召集能力,以應非常事變、災害或戰時,得以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及充分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爰增訂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並明定其任務及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增訂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替代役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有效運用替代役備役役男人力,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現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情形,關於「同父兄弟」之條件,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未合,爰將「同父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另增訂替代役備役役男家庭經核列為中低收入戶者,得申請免除當次勤務召集。(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