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6.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508308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總說明(105.06.27 修正)》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茲因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及第六條,修正免役體位之檢定標準及簡化複檢程序,並對於役齡男子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者,明定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為維護替代役役男權益及維持役政法規之衡平性,役男傷病停役之複檢程序及檢定標準,有配合修正為一致之必要,爰修正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得簡化複檢程序,逕予核定停役。(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