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07.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810405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件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8.07.01 修正)》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茲因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業經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附件之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定免役體位、體位未定等規定內容,除部分項次考量役期及疾病復原因素縮短或不增列治療期間外,本標準第二條附件之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應配合修正,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件,以符法規之衡平性及維護役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