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12.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409011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04.12.18 修正)》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並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本法經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第十五條規定,爰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