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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3 次修法(97.01.2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53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新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