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01.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 1131364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1.08 修正)》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經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參酌衛生福利部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甄審收費標準,分析近年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成本,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調升筆試及口試規費,以符成本。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新
-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舊
-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