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1.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 10813703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法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規名稱(109.01.03 修正)》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本收費標準係依社會工作師法及規費法訂定,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因應「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將證書「展延」修正為證書「更新」,本收費標準爰配合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將證書「展延」之查核費修正為「更新」之查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