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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105.07.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513061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5.07.26 修正)》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為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會議研商「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修正事宜,考量經建版地形圖數值檔(比例尺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規費收入有限,將其列為開放資料可有效提升圖資價值並活化其應用,經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議,爰刪除附表二中「經建版地形圖數值資料檔」資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