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7.0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04046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03.01 修正)》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共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為配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測繪中心)通用版電子地圖更名,並由測繪中心產製及供應「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及考量早期出版之經建版地形圖及像片基本圖紙圖管理維護成本逐年增加,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供應方式改採電子檔列印輸出方式供應及收費,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提高資料名稱在地化、口語化及識別度,爰修正「通用版電子地圖」名稱為「臺灣通用電子地圖」,並將其全部成果資料列為學術單位得申請適用減徵規費項目之規定,以擴大圖資應用效益;配合國土測繪法之「基本地形圖」法定用語,像片基本圖及各種比例尺之地形圖皆屬之,爰將現行成果資料收費項目「經建版地形圖及基本圖」名稱修正為「基本地形圖資料」;另增訂經建版地形圖及像片基本圖資料項目之紙圖供應方式相關規定於備註欄。(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為整合政府資源,避免重複測製,自一百零六年度業將交通部委外製作並對外販售之「交通路網數值圖數值資料檔」併入「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由測繪中心統一辦理更新事宜,爰於收費項目增訂「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收費項目、費額及減免徵相關規定;考量交通部係「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共同發行單位之一,爰增訂免徵規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