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0.09.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0026502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總說明(110.09.17 訂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為減輕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茲因內政部主管之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非屬「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適用對象,惟一百十年全國疫情升溫後,其執行業務因整體不動產市場受疫情衝擊而減少業務接案,或因營建工程受疫情延後施工而影響辦理結案領款,或因配合防疫政策而需暫緩辦理相關案件作業(如不動產估價現勘、建築工地環境勘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現場履勘等),致部分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營運受到衝擊,其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等之周轉支付產生困難。為提供其必要之紓困協助,爰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要件。(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及貸款資金來源。(第四條) 五、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之規定。(第五條) 六、本辦法辦理事項之查核監督及貸款收回之規定。(第六條) 七、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向承貸機構申請貸款及動撥期間。(第七條) 八、免除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之經辦人員相關責任。(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