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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3.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101093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1.03.16 修正)》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年九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迄今未修正。 本辦法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茲考量全球疫情態勢仍不明朗,Omicron 變種病毒疫情持續擴大,為減緩對國內經濟之影響,並配合其他部會齊一紓困貸款申請及動撥期限,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之申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刪除貸款核貸後完成第一筆動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