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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3.07.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376384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原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7.02 修正)》 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茲配合行政院二○五○淨零排放政策目標,內政部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增訂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申請認可及相關使用規定。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規範申請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繳納規費,爰修正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規範申請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繳納規費,爰修正名稱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二、增訂申請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繳納之規費數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