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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0.03.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7085029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7.03.31 修正)》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本部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對於申請使用綠建築標章證書,收取相關規費。為參照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國庫署等機關將行政規費分為審查費及證書費之意見,爰修正本標準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規費收費項目及規費金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規費溢繳或誤繳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