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5 次修法(0.0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30872394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2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告第 24 條第 3 項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4.01.21 修正)》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會銜國防部訂定發布後,曾分別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交通義勇警察於實務上有協助警察執行若干勤務之需要,惟現行有關任務之規定未能涵蓋,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以保留彈性,並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