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1.07.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10872079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16981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7.18 修正)》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會銜國防部訂定發布後,迄今修正四次,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茲配合國防部組織法規修正施行,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另國防部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相關機關名稱,俾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