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4.0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40002764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03.14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以下簡稱編制表),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分別經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復因應行政院核定各項造艦計畫人力,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並溯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日生效。 目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以下簡稱艦隊分署)隊長編制職務列等之區分,係承襲自八十七年成立之水上警察局甲、乙種海巡隊之編制,並沿用至艦隊分署前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以其時空背景之任務內涵,由掌理海上犯罪偵防等執法事項,擴充至海洋總局時代之執法、救生救難、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內涵,尚僅限於海域巡防之範疇。惟自一百零七年四月成立艦隊分署起,除已取消甲、乙種海巡隊之編制,而逕以第一至第十、第十二至第十六海巡隊區分,且各隊任務均有增無減,因應國安情勢發展,任務範疇已納入平戰轉換體系等國防安全任務內涵,就任務內容與規模等面向已今非昔比,宜因時制宜。 近年因應政府海洋開放政策,及中共海上艦船艇數大增,其活動不再侷限於臺灣西部,艦隊分署各海巡隊已由執行轄境範圍勤務,轉趨為區域聯防型態,第十二至第十六海巡隊與第一至第十海巡隊無論在執行勤務種類、目的及辛勞程度等各方面已無明顯差異。為平衡海巡署所屬各查緝隊、岸巡隊及海巡隊隊長職務編階,以利內部對等協調聯繫,復為執行各項巡防救難、安全情報任務、配合國家平戰轉換政策及解決灰色地帶衝突,便利與外部友軍單位跨域協調聯繫等需求考量,宜修正第十二至第十六海巡隊隊長之職務列等,比照其他各海巡隊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上校、中校)。 再者,艦隊分署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以擔任艦上職務或各隊行政類職務為主,惟按艦隊分署人員陞遷序列表規定,第八序列並無適缺職務得由關務人員派充之。銓敘部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部特四字第一○九四九六四九七五號函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審酌業務性質及實際派任需要,評估是否於編制表末加註其他職務得由關務人員派充,經審酌業務性質,為兼顧關務人員陞遷權益、避免陞遷序列職務跳空及人員任使更具彈性,增列分署長、副分署長、主任秘書、技士、技佐、助理員等行政類或技術類職務得由關務人員派充之。 另為貫徹廉能政府政策,有效深入機關內部,達到預防為目標,調整減列海巡署政風室員額,改置艦隊分署政風室主任,以健全預防機制,增強防貪能量,型塑廉能海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