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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

第 4 次修法(112.06.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2000619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200069911 號函勘誤編制表及對照表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2.06.30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由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分別經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同步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以下簡稱艦隊分署),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新造巡防艦及巡防艇以充實我國海域執法能量,至一百二十年計畫完成時艦隊分署各式艦船艇將達二百十三艘;另為配合政府「國艦國造政策」,前開巡防艇、艦分別已於一百零八、一百零九年開始交船,並將提前至一百十五年交船完竣,至大型遠洋巡護船則預計於一百十五年起陸續交船,扣除汰除之艦船艇,至一百二十年艦隊分署巡防艦將由現行二十二艘增加為三十艘,巡護船及巡防艇將由一百四十艘增加為一百八十三艘,爰新造艦艇所需人力缺口無法由現有海勤人力調整因應,將使海勤人力嚴重短缺,影響海域巡防勤務之遂行,亟需修正組織編制,以應勤務用人實需。 依前開造艦計畫及方案,艦隊分署巡防艦將達三十艘,惟現有巡防艦主要幹部如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及艦艇機師等職務均僅編列二十四艘巡防艦之編制員額,如未能於新艦交船前修正艦隊分署編制,恐面臨有船無人之窘境,考量艦隊分署於一百十一年底隊員編制員額已捉襟見肘,復考量未來新造艦船艇海勤人力實需,為避免影響機關人力進用之整體規劃,艦隊分署編制表宜按各級職務整體人力需求作同步修正,以為周妥。為利艦隊分署遂行「海域執法」、「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等核心任務,使艦隊分署巡防艦艇職務人員歷練調節更趨完備,爰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其重點如下: 一、落實執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及「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至一百十三年底配合未來巡防艦數量將由現行二十二艘增加為二十七艘,巡護船及巡防艇將由一百四十艘增加為一百六十四艘,及為完備巡防艦艇職務人員歷練調整,俾使職務不跳空,並補充巡防艦艇各級人力勤務實需,爰增加艦長、大副、輪機長、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分隊長、科員、技士、技佐、小隊長及隊員等艦艇職務編制員額,共計六百三十九人(詳如艦船艇職務員額對照表)。 二、另為因應新增之海勤人力六百三十九人,人事業務勢必更加繁雜,為提升人事服務效能,貫徹人事政策,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附表二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酌增人事室專員一人、科員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