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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

第 8 次修法(114.10.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4001119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0.01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以下簡稱編制表),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分別經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復因應行政院核定各項造艦計畫人力,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並溯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日生效。又因勤業務用人實需,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九日修正,自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生效。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組織再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以下簡稱艦隊分署),負責執行行政院核定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新造巡防艦及巡防艇以充實我國海域執法能量 為利艦隊分署遂行「海域執法」、「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等核心任務,使艦隊分署巡防艦船艇職務人員歷練調節更趨完備,並使艦上職務任使更具彈性,及大型巡防艦輪機長職責相符,爰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其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執行「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配合未來巡防艦及巡護船將由一百十三年之三十艘增加為三十九艘,巡防艇將由一百十三年之一百六十一艘增加為一百七十四艘,及為完備巡防艦船艇職務人員歷練調整,俾使職務不跳空,並補充巡防艦船艇各級人力勤務實需,爰增加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分隊長及小隊長等艦船艇幹部職務編制員額,共計七十一人。 二、為因應新增之海勤幹部人力七十一人,人事業務勢必更加繁雜,為提升人事服務效能,貫徹人事政策,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附表二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酌增人事室科員二人。 三、為因應新增之海勤人力七十一人,主計業務勢必更加繁雜,為提升主計服務效能,貫徹主計政策,依據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附表五政府機關(構)主計員額配置基準表,酌增主計室專員一人,科員三人。 四、考量近年中共海上實力劇增,軍艦、公務船、科研船及疑似民兵船屢屢越過中線,發生頻率及艦船艇數量持續攀升,儼然形成常態化勤務,為兼顧艦上人員權益及艦上職務任使更具彈性,以防止艦隊分署大型巡防艦因人力不足致無法出勤,或疲勞駕船,肇生國安罅隙,爰將艦隊分署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報務主任及報務員等職稱修正為得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 五、艦隊分署最大噸級巡防艦為四千噸級巡防艦,該噸級巡防艦身負海巡主力艦重大任務,主機、主發電機及消防泵引擎皆為國內頂規,維修保養相較中小型巡防艦須具有更高之專業職責能力,為求職責相符,宜提升艦隊分署四千噸級巡防艦輪機長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